帕累托有效能否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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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现代主流经济学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依据的基本标准就是效率原则:基于特定的效率概念来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估。尽管旧福利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总福利,从而乐于基于总效率对制度安排进行评估;但阿罗不可能定理却表明,一致同意的社会效率本身是无法形成的。正因如此,在个人主义和社会功利发生矛盾时,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个人利益,从而促使了帕累托效率概念的流行。事实上,波斯纳等就试图借用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度量法律制度的财富最大化,甚至以帕累托效率来指导法律的设计和改革。有观点就主张:法官不应当作出判决,除非那些判决使一个社会从帕累托低效应向帕累托高效应社会转变。问题是,法律判决果真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吗?德沃金通过一个案例写道:“没有一个判决将具有高于判决之前前景的帕累托优势,因为任何一个判决都将以牺牲一方为代价来提高另一方面的地位。两个判决都将产生一个帕累托效应结果,因为没有一个在法律地位方面的进一步变化将有利于一方而没有损害另一方。所以,纵使帕累托定律是适用的,但是……法院应当按照帕累托定律来作出判决的要求是无用的”;正因如此,“使财富最大化概念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必须区分于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即区分于经济学家的效率概念——帕累托效应——在法律语境中的应用。”[1]有鉴于此,本文就帕累托有效原则在制度改革中的可行性作一剖析。
二、帕累托改进原则的实践可行性
帕累托改进强调变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这个概念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争议;问题在于,在有关社会制度的实践中,往往有大量的个体摄入其中,而政策或制度的变动将几乎肯定会给这些参与人带来成本。这样,自利的个体往往就会反对看似遵循帕累托效率的变革,从而导致制度改革的滞后和停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帕累托优化作为制度改革的原则似乎太强了,从而影响了它在指导实践中的可行性。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大量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那些不公正的分割往往会遭到回应方的拒绝,尽管接受似乎会带来提议者和回应方双赢的帕累托改进。关于这一点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一)不同制度安排的效率面临着帕累托非可比性
在图1中, AB曲线上所有的点都是帕累托效率点,因此,我们无法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这意味着,我们在涉及分配问题的制度安排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效率原则,而是要采用或借鉴其他原则的帮助,如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之所以鼓吹帕累托效率原则,也是潜含了特定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潜含的缺陷甚至连主流经济学家也认识到了。例如,迈尔斯在其教科书中就指出了它的几方面不足:(1)由于极端的分配有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的,而这种帕累托均衡却并不会赢得人民的赞许,因而帕累托最优没有包含经济正义概念;(2)由于即使一个很简单的分配问题也可能存在多种帕累托最优,因而该准则并不能对实际的分派选择提供多少帮助;(3)由于帕累托不能提供各种准则的全序,从而有些状态是不能依据这一准则加以比较的。[2]
图1
事实上,在图1中,每一点都劣于其右上方的点,但却不能与左上方和右下方的点进行比较;因此,我们并不能说,AB线上的任一点都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点,相反,AB线上的每一点仅仅优于那些其左下区域内的点。既然从直接的比较上无法断定AB线上的点都是最优的,于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就通过间接的传递性来证明。例如,C优于E,而D与C是无差异的,因而D优于E;这样,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可以推行其所偏好的改革措施:从E到D的改革。问题是,这种传递性本身在人类社会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证实,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体现了数的现实逻辑,是机械的,适用于牛顿物理学中的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中,而没有考虑到社会事物之间的互动和转换。同时,传递性主要适合于一维的选项,而当选项是多维属性的商品时,发生传递的现象就小多了;而且,多维恰恰是商品以及其他人类物品的基本属性,从而这种传递就难以得到科学确证。事实上,上述从E到D的改革就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对社会正义的认知的,它更注重对弱势者福利的关怀。例如,罗尔斯就指出,在图1中,代表正义分配的内部点F要比代表不正义分配的效率点C更为可取。
(二)帕累托改进的不同取向之间往往存在严重冲突
在图2中,假设,从原初点0出发有两种改革路向,并最终达到两种帕累托优化状态A和B;显然,这两种改革状态之间是不能基于帕累托效率原则进行优劣比较的,但它们所带来的利益结构却是是不同的:A改革有利于Y,而B改革有利于X。那么,究竟该选择何种改革取向?显然,自利最大化的A和B之间就此会产生分歧,而由分歧衍生出的争论最终会导致改革的停滞。这也意味着,即使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但在现实世界中也很可能不能付诸实施。而且,这里还没有考虑具有社会性的个体对相对效用的追求。例如,假设存在另一种改革状态C,那么,就A和C相比,X往往更愿意选择C,因为尽管C状态带来的绝对效应较低,但社会相对效用却较高;同样,就B和C相比,Y往往更愿意选择C,因为尽管C状态带来的绝对效应较低,但社会相对效用却较高。结果, A、 B和C三种战略路向的竞争中,反而是并不是社会帕累托的状态C往往得到更多人的青睐,从而社会公共选择的优胜者;而且,一旦C成了现实,无论是X还是Y又无法改变它,使它进一步改进到A或B。
图2
(三)帕累托改进潜含的路径依赖造成更进一步的冲突
不仅改革的最终状态影响利益结构和社会相对地位,而且任何当前的变化都会影响将来被帕累托优化所批判的结果,从而导致渐进改革的不可能。关于这一点,Hardin曾做了先驱性的分析,[3]我们可以用图3表示。假设从原初点0出发改革达到E状态,这种改革有利于X的收益增进而不损害Y的收益,因而X必然会持赞成态度,但Y是否就一定同意呢?如果基于有限理性而短视地看待问题,Y似乎不必反对;但如果基于完全理性而长远地看待问题,Y则有理由反对。因为从O点到E点的状态变动,极大地影响了Y未来帕托了优化的范围:F上面的区域都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从每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或制度安排来看,Y似乎没有损失,从而不应该因“嫉妒”心理而反对他人获利;但是,如果从长远看,Y显然遭受了损失,至少他的未来发展空间被压缩了。更进一步地,由于路径依赖效应(如既得利益者力量的不断壮大),未来的制度安排往往会沿着横坐标向右延伸(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不是沿着折线前进;这样的最终结果是,X获得了所有了利益,而Y则一无所获。因此,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Y也会起来反对沿着横坐标的所谓“帕累托改进”;相互争斗的结果就是,改革无法获得推进。那么,面临这一的改革困境,如何解决呢?关键就在于存在一个再分配机制,使得Y从X的收益增加中获益。在很大程度上,帕累托改进的变迁也属于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它会影响某一方的利益,从而需要国家的某种形式的干预,从而确保作出完成变迁所必需的补偿。
图3
实际上,忽视未来福利(发展空间)的现象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这产生了当前社会经济的一系列困局。例如,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指导下,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承包、入股、买卖等方式转移到了少部分人手中;而当这些人先富了起来,就开始进一步地占有自然的或社会的资源,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他人致富的机会,以致造成了当前收入差距两极化的事实。不幸的是,中国大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如张维迎却看不到这一点,反而基于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教条宣称: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尊重既得利益;正是受这种思潮的支配,近30年的改革开放几乎都是近视的,而每一次渐进式制度安排都进一步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收益。结果,中国的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就沿着横轴线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处于纵坐标上的广发社会大众却很少能够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获益的社会大众就会对改革产生不满,进而会起来反对改革,从而导致改革进程中断,这已经在中国社会明显地显示出来;而且,这也几乎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貌似“帕累托优化”的改革都往往会损害一部分的长期利益,从而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加剧。
(四)一些帕累托改进因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受到抑制
现代主流经济学崇尚自由交换,认为通过自由交换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而实现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例如,在实行污染权证的当前国际社会中,一方面存在排污额度不足的国家和企业,另一方面有存在存在排污额度有余的国家和企业,那么,设立一个交易市场让不足者向有余的购买这些污染权证,那么,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那么,这种交易果真应该存在吗?哈弗大学的桑代尔就指出,这种交易是不道德的,超额的国家或企业无权出售其污染权证,不足的国家和企业也无权购买他人的污染权证;事实上,这种交易使得本来可以降低更多的污染量取没有降低,最终损害了人们或后代的福利。类似地: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交易?如住宅用地和农地之间的交易,不同目标功能区土地之间的交易,住房面积的使用权交易,等等。一个例子的是,近年来由于中国城市空间紧缺而开始制定相应法规规定:144m2以上的住宅被视为豪宅而要被征收更高的税赋(契税或者将来的物业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住房面积不够144 m2的家庭是否可以将其没有使用的上限差额进行出售呢?显然,现实生活中是不能出售的,而且理论上也不应该出售。事实上,如果这个权利可以被出售的话,就相当于每个家庭都拥有了144 m2的住宅;显然,这是绝大多数城市所不能承受的,这也就是这个权利出售潜在的外部性。
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对社会、政治领域的相关现象进行思考:航空等交通的个人行李限重量能否交易?户口、公民权以及投票权等应否交易?刑事犯和受害者之间可以达成补偿契约而不受法律制裁吗?实际上,这种交易必然有外部性,只不过当事人没有感受或不愿关注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来看一下波斯纳是如何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种族隔离问题最着名的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要求和允许公共学校种族隔离的州法律,因为隔离教育给黑人儿童灌输了一种自卑感,从而是一种不平等的教育;但是,在这个判决发生后,白人开始用其他方式继续造成黑白不同校的结果:这包括将子女转到昂贵的私立学校,花巨资搬到只有白人居住的地方。为此,波斯纳认为,这种强制性的废除种族隔离的法律是不经济的,相反,他提出了一个基于帕累托改进原则的方法:黑人可以考虑接受白人的金钱作为允许学校隔离的补偿,黑人可以将这笔钱用于改善黑人学校的教育设施;而且,基于帕累托原则,这笔补偿钱就有一定的界限:下限是不能低于黑人若在黑白合校下所能得到的金钱利益,上限则是不能高于白人让其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或搬家的成本。[4]显然,波斯纳基于这种帕累托原则而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存在,问题是,这符合现代人类社会应有的正义观念吗?这种种族隔离对人类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效应不会大于白人暂时搬家的损害吗?在很大程度上,可交易的权利仅仅局限于财产权利的范畴,而与特定资格相关的个人权利是不能交易的,尽管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界定也是社会的产物。
三、帕累托效率改进的内在保守性
帕累托原则
帕累托效率作为社会制度改革的原则还存在过于软弱的问题,因为它只要求没有任何人遭受损失,却没有考虑改革受益的分配比例问题。例如,按照鲍尔斯的看法: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一项配置所伴随的利益分配应该公平;但显然,帕累托标准将对一项配置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抽象掉了,从而这一原则没有穷尽对宪政的所有考量。[5]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乐于以帕累托效率原则来评估制度的设计和变迁,但实际上却往往被用来为基于力量结果所界定的那种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制度变革取向进行辩护,从而维护和强化了既得利益,从而又具有强烈的保守性。关于这一点,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帕累托效率概念可以为不平等的交换和分配辩护
根据帕累托有效原则,即使存在垄断,或者是单边垄断,或者是双方垄断,只要交易发生了,那么,也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都获得了自己需要的东西,从而也必然体现了某种帕累托优化;即使是市场体系下的个体从属于计划体系中垄断者那里购买东西也是如此,尽管这种交易剩余的分配明显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很大程度上,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的互动就体现这种弱者与垄断者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普遍现象:农民工往往只能获得“最低生活费”的工资,那些企业主(如煤老板)却往往是一本万利。事实上,市场中的互动双方本来就没有所谓的相等自由,基于帕累托改进的结果也就不可能是公正的。正如奥尔森所说,“理性的自利会使自愿交换变得相互都有好处,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它也会满足社会利益。但是,它也会引导人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他人。用赫什莱佛的话说,就是存在‘武力的黑暗面’”。[6]
而且,根据帕累托有效原则,对于收入和效用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任何一种可能分配都有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甚至一个人得到全部收益的分配也是有效的。正是在这种帕累托最优理论的指导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可以听任社会收入差距急速拉大,可以无视人们的应得权利和社会财富供给之间的逆向发展。譬如,在当前中国社会,在增长了的100单位的社会财富中,少数富人可以分得90,而大量的底层百姓只能获得10。然而,一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却依旧为之辩护,因为制度变革毕竟使得百姓也获得了10,这是帕累托改进,“改革是所有人都受益”就是这种论调;相反,如果通过别的方式来改变一下当前的这种分配状况则被视为是非科学的,是出于道德考虑,是意识形态的。也即,在主流经济学看来,任何遵循科学的改革都应该是帕累托的,而任何收入再分配措施都是非正义的,是非帕累托改进的,因为它使得某些既得利益者遭受了一些损失,诸如,“改革应该遵循尊重既得利益”、“官员是当前改革的最大受害者”之类就是这种论调。
(二)帕累托效率概念可以为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辩护
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很难找到帕累托低效率的形态和制度,几乎任何既定社会制度都有存在的合理理由;这样,几乎任何社会改革都会变得不可能,从而就变相地维护了传统的等级体制。罗尔斯就写道:“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作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是,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有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7]事实上,如果要满足既得利益者不受损害这一条件,那么,奴隶主就可以否决奴隶制改革,君主可以否决任何宪政改革,超级大国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否决任何国际协定;相应地,富人可以否决任何对他们财产的调整或减少,就业者可以否决任何向失业者的收入补贴。相反,任何社会的变革都不是帕累托改进:苏东的倒台显然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官僚的利益是受损的;纳粹德国的崩溃也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至少希特勒的效用更低了。
那么,西方社会又如何运用帕累托优化原则来推进社会变革呢?显然,迄今为止帕累托优化概念还仅仅是理论上的而非实践上的,而在实践应用中则几乎都会涉及到与其他原则的结合,如与人权原则的结合;同时,西方社会在运用帕累托优化标准时是否结合其他原则以及如何结合,往往又是有所选择的,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一般地,每当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现状不符合西方社会的利益时,西方社会就会用人权而不是帕累托效率原则为改革工具;而当这个社会国家的现状符合其利益时,则会利用帕累托效率原则来阻碍其改革。正是基于对帕累托原则的选择性应用,西方社会往往在维护在掠夺性市场下而暴富的寡头利益的同时,又对另一些国家的官僚利益进行抨击;在极力维护中东一些国家的等级制的同时,又积极支持东欧国家的“颜色革命”。这种倾向同样表现在中国一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身上。例如,厉以宁就宣称:为了达到改革的目标,必须牺牲一代人,这一代人就是3000万老工人;8亿多农民和下岗工人是中国巨大的财富,没有他们的辛苦哪有少数人的享乐,他们的存在和维持现在的状态是很有必要的。[8]
(三)帕累托改进并没有考虑到分配的起点正义
帕累托优化原则在实践应用中之所以往往就会沦为替现实辩护的一种学说,并合理化强者的掠夺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没有分析合作红利或者剩余的分配比例,更没有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起点正义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发展本身首先是弱势者的福利提高,这也是罗尔斯为何将最差者地位获得改进作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则的原因。但是,帕累托优化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则是回避了人际比较,而大多数分配决策正需要这种比较。尤其是,帕累托优化改进本身在实践中会遇到困难,因而主流经济学在使用帕累托改进时往往又与社会总效率联系起来,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因此,波斯纳指出,“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满足帕累托优势存在的条件,而经济学家对效率概念谈论较多,很明显,经济学中起作用的效率概念并不是帕累托优势意义上的。当一位经济学家在谈论自由贸易、竞争、污染或某些其他政策或关于世界状况是有效率的时,他十有八九说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9]
然而,即使希克斯和卡尔多引入了补偿机制,但帕累托改进的这种变异形态——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却招致了法哲学家们更猛烈的批判。(1)让损失者白白蒙受损失而得利者得到比前者损失更多的利益,这根本违背民主社会的“个人同意”原则;(2)这种补偿也往往用于理论计算而根本不关心它是否会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林立写道:“卡尔多-希克斯原则所要求的补偿只是一种补偿的‘可能性’,即他们的原则不要求有真正采取补偿的行动,因为如果卡尔多-希克斯原则要求的是在每一次‘一方所得、一方所失’的情形下真的随后总是必有实际的补偿发生,则卡尔多-希克斯原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如此一来,卡尔多-希克斯原则和帕累托法则其实就没有两样了;这道理很简单,‘因为当每个人的状况都得到改善或至少不恶化时,帕累托法则本身已是充分的’。是故,卡尔多-希克斯原则要求的补偿只是一种‘可能性’,一种潜在的能力,但并不需要真正有补偿。”[10]
(四)停留在理论上的补偿改进往往会带来更严重的不正义
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帕累托最优效率只有在自愿的市场交易中才可以实现,此时它的争议也较少;但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却刻意地忽视这一条件,而为那种“得利一方的获利大于受害一方的损失”的任何改革提供支持。问题是,正如森指出的,“为什么仅仅存在补偿受损者的可能性就可以实现一种社会改进了呢?虽然这些补偿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给受损者。”[11]显然,从帕累托效率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发展可以更好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索强调的那种“社会财富最大化”理论辩护,只不过,它实质上是更好地维护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不保证竞争过程导致的分配与广为接受的公平概念相一致(不管公平概念是什么内容)”。[12]事实上,为了追求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这一效率目标,那些掌握权力而主导改革的人士往往刻意地选择那种导致一部分人牺牲的改革措施,从而严重误导了社会制度的设立和改革,这也是造成当然收入差距日益拉大以及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来分析和比较一个改革路径选择问题。假设,存在两种改革方案,它们对所有三个成员A、B、C的收益增进如下:在方案一中,A为70,B为20,C为10;在方案二中,A为40,B为30,C为20。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选择何种改革方案呢?显然,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它带来的社会财富总增长为100,而方案二仅为90。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方案二往往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更倾向的选择,这也是罗尔斯差别原则所主张的选项。究其原因,方案一中, B和C因相对于A的收入差距拉大而导致实际效用下降;方案二所带来的改进则相对平等,从而使得社会更为祥和、更为快乐。更进一步地,如果存在方案三:A为90,B为40,C为-20;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家更乐于采用这一改革方案,因为它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量更大;但是,这种社会改革严重损害了一小部分人C的利益,从而会滋生出越来越尖锐的社会矛盾,最终反过来又会损害A和B的利益。可见,正如史蒂文斯指出的,“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的好处是它强调了效率标准;它的主要局限是它仅仅强调了效率标准。它只问是否收益超过了成本,是否获益者能够补偿受损者。它不问实际的再分配是否合理,从而轻易地忽视了平等问题,因而不是集体选择的完美标准。”[13]
四、结语
尽管在理论上,不损害任何一人利益的帕累托优化似乎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难以实行,即使实行了也可能造成社会的不正义。正因如此,基于帕累托原则的社会制度变革必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究其原因,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本来就不存在天然一致的利益关系。亨特就写道:“在一个充满阶级矛盾、帝国主义、剥削、疏远、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大量其他人类冲突的世界中,可能使一些人处境变好而不会使其他人状况恶化的变化在哪里呢?任何改善一个社会单元命运而不遭致自然敌对的社会单元反对的重要的社会、政治和阶级状态是罕见的”。[14]事实上,除非存在社会最优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否则根本无法确定具体的帕累托改革,甚至无法确定一种帕累托最优是否比其他非帕累托最优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帕累托改进概念来评估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具有强烈的保守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西方学者每隔一段时期就会提出所谓的“历史的终结”:在20世纪20年代和50年代,西方学者认为美国的体制已经至善了,而后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显然证伪了这一相反;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后,福山等又开始重弹“历史的终结”这一调子,以为世界从此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太平盛世,但目前的金融危机又一次颠覆了这一想法。
同时,正是帕累托改进原则在实践应用中遇到严重困境,因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引入了各种补偿原则,包括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西托夫斯基双重检验标准以及李特尔标准等。但是,这些补偿原则都是建立在帕累托改进原则之基础上,并且迄今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没有被应用到实践中。尤其是,社会总效率仅仅是个总量概念,从而无法体现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结果,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新福利标准指导下,社会实践反而遭到更为了严重的破坏,更加助涨了权力的意志。一方面,当社会改革危害到这些权势者的既得利益时,他们就会以帕累托改进原则加以阻扰;另一方面,为了推行有利于权势者的自身利益而牺牲社会大众的利益的社会改革时,他们就会以空洞的补偿原则加以辩护。这些主张充分体现在当前很多中国经济学人的语录中:当国企私有化改革造成大量工人下岗时,他们以提高社会效率来掩盖大众的牺牲;当国家对房市、股市加以监管时,他们以侵害财产自由和违反市场经济加以反对。事实上,正如前面指出的,帕累托优化原则本身并不是物理的自然法则,而仅是帕累托提出的一种价值观;而且,也没有多少经济学家会认为,构成竞争性的均衡理论基础的假设是现实的。然而,很多主流经济学家却热衷于接受帕累托福利标准的社会的、道德的和哲学的基础,并随意根据自身需要来使用帕累托原则和各种补偿原则,其推出的政策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巨大灾难。
【本文节选自《帕累托改进原则能否应用于社会改革?实践的可行性和内在的保守性》,《学术月刊》2011年第10期】
[1]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311页。
[2] 迈尔斯:《公共经济学》,匡小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TPTPTP[3] Hardin R., 1984, Difficulties in the Nation of Economic Rationality,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23:453-467.
[4]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5-857页。
[5] 鲍尔斯:《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江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6] 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7]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8] “中国经济学家骇人语录大全”,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detail/v5003013-d5610878.html。
[9]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10] 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3页。
[11] 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7页。
[12] 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7页。
[13] 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页。
[14] 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颜鹏飞总译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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