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富勤:关于加强和改进辅警工作的立法建议

实际工作中辅警大量地被充实到派出所等工作一线,与人民警察一样经常面对的是违法犯罪分子。由于辅警年轻力壮和“临时工”身份,在出警与违法犯罪分子搏斗时,服从命令往往冲在前头。但《意见》没有赋予辅警必要的自我保护和紧急必要情况下使用警用器械的权利,这无异于让年轻辅警徒手与歹徒搏斗,这不仅与职业、身份、职责极不相称,而且也直接导致了辅警牺牲几率和职业风险较人民警察大大增加。《意见》虽然也规定了辅警牺牲后同人民警察一样可以申报烈士,但这显然不是立法的目的。

【本文为作者佘富勤向察网的独家投稿】

佘富勤:关于加强和改进辅警工作的立法建议

警务辅助人员是目前公安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地在落实《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做法值得中央吸收和推广。

中央要求在2020年完成公安改革,本人认为着手辅警改革和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意见》只是权宜之策,而且存在明显的滞后和不足。

一、《意见》的法律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

周恩来曾指出:“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在治安形势严峻、防范重大政治风险任务艰巨的形势下,选拔、造就一支政治可靠、能征善战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意义重大。

做为管理规范指导辅警工作的《意见》,它不属于公安部行政规章,也不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更不属于法律。究其性质仅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社会公众认可度较低。

二、《意见》对辅警的身份定位依然模糊不清。

《意见》第三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上述两条规定对辅警未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特别是肯定了劳务派遣做法,使辅警队伍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是在社会公众心中均失去了归属感、使命感、荣誉感。加入辅警队伍的年轻人因此只是作为临时就业权宜之策和二次择业的跳板,辅警队伍40%以上的流失率毫不夸张。

“临时工”“雇佣军”的定位直接导致民众对辅警的轻视和辅警自身“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辅警形象和工作社会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同时也给警民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

三、《意见》没有赋予辅警紧急情况下制服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实际工作中辅警大量地被充实到派出所等工作一线,与人民警察一样经常面对的是违法犯罪分子。由于辅警年轻力壮和“临时工”身份,在出警与违法犯罪分子搏斗时,服从命令往往冲在前头。但《意见》没有赋予辅警必要的自我保护和紧急必要情况下使用警用器械的权利,这无异于让年轻辅警徒手与歹徒搏斗,这不仅与职业、身份、职责极不相称,而且也直接导致了辅警牺牲几率和职业风险较人民警察大大增加。《意见》虽然也规定了辅警牺牲后同人民警察一样可以申报烈士,但这显然不是立法的目的。

为此本人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将辅警写入《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辅警法律地位、辅警的权限与职责,让辅警堂堂正正走上工作岗位。

二、建议国务院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例》

在吸取各地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提高立法层次,让辅警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具体为立法内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吸收《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做法,将辅警定义为“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废除辅警实行劳务派遣制,提高招录门槛,改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招录。

(二)增加辅警自我保护和遇有紧急情况使用必要约束性警用器械的权利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辅警牺牲。

(三)建立辅警职业化层级晋升制度,参考法检两院书记员、法(检察)官助理的设置,专门设立辅警警衔等级与辅警职务、职级层级,建立辅警晋升通道,让大多数踏入公安机关门槛的青年不再需要二次择业,真正建立起高素质的稳定的辅警队伍。

(四)建立专门面向辅警招警的制度,让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辅警有机会进入人民警察队伍,让辅警队伍在实战中成长、锻炼和接受考验,让辅警成为锻造人民警察的摇篮。

【佘富勤,大同市政协委员 广灵县政协常委 司法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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