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紫剑: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针对社会治安情况立法,无论民族属性如何、宗教信仰如何,所依据标准理应是法律和具体被执法者的行为事实,这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针对民族、宗教群体宪法和其他法律已有足够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应再涉及民族、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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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紫剑: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摆事实,讲道理,提建议。

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原“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拟修订为“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崔胖建议如下,由于走基层,没有那么多时间上网,同时建议各位网友参考后,辛苦在留言中列举具体邮箱,并发布邮件,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以下是具体内容:

【原文】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建议】

这里的民族没有限定范围,执法中很难界定。可以理解为:分裂中华民族的、分裂自己民族的、分裂其他民族的、分裂自己民族与其他民族相互关系的等。

民族仇恨界定亦不明确,可以理解为:煽动对中华民族仇恨的,煽动对自己民族仇恨的,煽动对其他民族仇恨的,煽动自己民族与其他民族相互仇恨的等。

民族歧视界定还不明确,可以理解为:煽动对中华民族歧视的,煽动对自己民族歧视的,煽动对其他民族歧视的,煽动自己民族与其他民族相互歧视的等。

根据立法法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这样具有太多解读的法条制定,不利于日常执法执行,一线执法自主裁量和自主理解范围太大,不适合具体执法实践。

【建议修改为】煽动国家和中华民族分裂的、对中华民族或其他民族和本民族仇恨的、对中华民族或其他民族和本民族歧视的;

或改为:煽动国家和中华民族分裂的、各民族之间仇恨和歧视的。

【原文】(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建议】这一条的问题也是一样的,不明确。存在的可能性包括:利用宗教煽动对信教群众仇恨、歧视或对不信教群众仇恨、歧视;或煽动对宗教仇恨、歧视等。

另: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等等诸多公民可自选的属性比比皆是,仇恨亦是如此——没搞明白为何偏偏将宗教挑选出来?挑出来特殊对待本身就已经有不合理的地方了。

【建议修改为】煽动对人民、国家的仇恨、歧视的。

【原文】(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建议】建议删除。原因是对于宗教出版物、或在信息网络中刊载针对不信教群众的歧视、侮辱内容的并无对待,不符合公平原则。

简单评论两句:这样的条目能出现在修改意见中,首先就已经说明了涉及民族、宗教的势力已经渗透到了足矣影响国家法律制定的领域中,需要警惕;其次,对于民族、宗教的特殊对待会导致在现实中民族、宗教执法偏颇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我国是无神论国家,我党是唯物主义政党,无神论者在我国占大多数——在这种情况下,以法律的形式针对大多数群体不公平对待,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对于无神论的宣传、对于共产主义的宣传、对于宗教的批判是理所应当的事情。鉴于目前现行宪法,我国在对于宗教的批判上本身已经表示的非常含蓄,已尽可能的保障对于信教群众以及宗教群体的尊重,不必再特殊对待,人为的制造特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针对社会治安情况立法,无论民族属性如何、宗教信仰如何,所依据标准理应是法律和具体被执法者的行为事实,这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针对民族、宗教群体宪法和其他法律已有足够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应再涉及民族、宗教问题。

就这样吧。

【崔紫剑,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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