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率先为扞卫英雄而战
热点:司法机关应当成为扞卫英雄名誉的坚强后盾
2015年5月20日,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槌庄严落下,一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历时一年零六个月的行政诉讼划上了句号,原告张广红关于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7日处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回溯到2013年8月27日,网民张广红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则信息:“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刑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至8月29日,该微博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余条。接群众举报后,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以张广红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张广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张广红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一场民告官的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影响到“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集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是事实还是谣言,是言论自由还是侮辱诽谤,是个人名誉还是国家荣誉,乃至是爱国者还是历史虚无主义者,这一道道选择题摆在了法院的面前,这些题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题,还是历史题、政治题、道德题,道道拷问价值理念,直指灵魂深处,司法机关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广州市两级法院顶住了各种社会压力,以判决扞卫了英雄的荣誉和名誉,也扞卫了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
英雄人格不受侵犯。“粉身碎骨浑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间。”中国文化有着重视人格尊严的传统,古人看重名节甚至超过自己的生命。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范。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作出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对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立专门的侮辱罪、诽谤罪进行刑罚惩处。
英雄人物由于对国家、社会作出了杰出贡献,其身上汇集了人们的精神寄托,其名誉权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一旦受到贬损,伤害的不单单是英雄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整个民族、整个国家。
我们敬仰英雄、宣扬英雄,是因为他们某一方面的特质为时代、为社会所提倡推崇。比如瞿秋白、杨靖宇的大义凛然,邱少云、黄继光的勇于牺牲,刘胡兰、江竹筠的坚贞不屈,等等。英雄的特质是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对英雄名誉权必须给予更宽泛的解释,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家人一样爱护英雄名誉。
那些打着所谓“揭秘”英雄人物“不为人知的一面”旗号,实则贬损诋毁英雄的做法,无疑侵犯了英雄人物的名誉权。郁达夫曾言:“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在本案中,网民张广红把“狼牙山五壮士”说成是欺压百姓的散兵游勇,把群众说成是为日寇带路、陷害英雄的汉奸,显然是对抗日英雄的诋毁,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
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随意散布谣言。言论自由不是言论放纵。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内容和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但人是社会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尊重他人、不伤害他人是作为一名社会人应有的素质,也是维护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打击网络谣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5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却依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都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网民张广红可能是出于对故事背后的故事感兴趣,或是展示自己“实事求是”的价值追求,或是纯属“打酱油”一时冲动,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但现实是张广红实施了散布谣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他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这也启示我们,对历史不可以随意戏说,更不能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英雄人物,不能仅以“历史没有学好”一笑了之,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谣言不证自破。原告张广红及其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广红所发的微博是谣言,并要求公安机关拿出证据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是事实。这听起来好像符合诉讼规则,实质上是企图给公安机关和法院设计一个逻辑陷阱。寻找事实证据成为造谣者的遮羞布。
一个社会个体或群体在历史事件中成为英雄并具有了英雄的名分,就是在亲历者的描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物证的印证、有关部门的考证下确定的,并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旗帜。“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经过调查考评的史实,而不是小说家杜撰编写的故事!
而现在,原告提出,众所周知的事不一定是事实,英雄要拿出证明英雄的证据来,表面上摆出一副追求真理的面孔,实质是想掩饰自己的心虚。在这种情况下,质疑者要否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责任显然在质疑者一方,必须能拿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实。
再让我们回头看一看张广红的微博,其关于“五壮士是欺压百姓的散兵游勇”的说法原来是听村民说的,那就要问一问了,这是哪一个村的村民?具体是哪位或哪几位村民?自己又做了哪些调查?答案均不得而知,这显然有违社会调查的实证精神。这些恰恰说明,张广红的微博内容才是道听途说的虚构故事。
再看看现实,狼牙山镇东西水村的村民至今都以五壮士为荣,有哪位村民会杜撰出张广红所写的那些话呢!事实上,原告张广红一再强调自己不是该微博的始作俑者,其内心的苍白更加暴露无遗!在当今社会崇尚法治观念、倡导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坚决反对道听途说,更要反对打着“揭秘”“还原”历史真相的旗号,行抹黑英雄、伤害公众感情之实的历史虚无主义的险恶伎俩。
网络空间里的英雄名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网民张广红的另一诉讼理由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扰乱了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其言下之意,网络世界不能等同于现实社会,不能用危害现实世界的社会秩序标准衡量网络世界。殊不知,网络世界同样是人际交往的平台,而且由于其开放、高速、虚拟等特点,在网上散布谣言传播更快、影响更广、危害更大。
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在两天内,张广红的微博就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多条。在法庭上,越秀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详细陈述了事件过程,并指出:张广红在网上散布谣言,引起了很多民众的反感并被举报。而公安机关正是接到群众举报才介入处理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张广红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张广红利用网络发布了虚构的“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对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严重歪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院判决是经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一锤定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在网上制造、散布谣言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告诫我们,网上有秩序,网上有良知,网上有法律,在网络世界也不能为所欲为。
诉讼不应成为历史虚无主义者的表演舞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了,这是以司法的权威给侮辱英雄者以有力回击,扞卫了英雄的名誉权。个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
但是,当前有一些人在利用媒体恶搞历史、戏说英雄的同时,把炒作目标转向了司法机关,有的不当言论受到讨伐便以维护个人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受到政府部门处理便以侵犯言论自由为名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公益诉讼”为名把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机关告上法庭,还有的以司法机关不作为、违反程序为由把矛头直指司法机关,他们打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擦边球,滥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司法机关裁判的法律权威,这些举动都是企图穿着民主法治的外衣,诋毁英雄、抬高自己、抹黑历史、质疑党的领导,危害不可谓不大。
司法机关应当保持清醒,认清这些人的诉讼目的和本质,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裁判权,确实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名誉和荣誉,确保人民司法为人民。
保护英雄名誉权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首先,要完善英雄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对于什么是英雄,英雄权利的范畴,英雄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护,英雄权利的继承,政府在维护英雄权利中的职责等,立法要更加细化、具体化,尤其是对英雄名誉权的规范要更加宽泛,对侵犯英雄名誉权的行为界定要更加严格,追究侵权行为的维权机制应更加完善。
其次,要完善维护英雄权利的诉讼程序。对于哪些属于立案范围,哪些不予立案,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比如,直接攻击历史人物名誉、攻击国家历史教育制度、明显带有政治目的的,要坚决不予立案登记。对于表面打着维护个人权益的旗号,实则抱有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的,要注意甄别,即使立案审理,也要将负面影响减至最小,避免被利用。
再次,司法机关要敢于与历史虚无主义者展开斗争。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裁判公开制度,通过现场直播、公开开庭、新闻发布、裁判文书公开等途径,揭露历史虚无主义者的丑恶嘴脸,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及时掌握真相,使流言蜚语无处遁形。司法机关还要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职能优势,传播法治精神,教育群众,成为扞卫英雄、彰显正义的坚强后盾。(作者:广州军区军事法院 赖志刚)[page]
观察:广州市两级法院率先为扞卫英雄而战
闻名中外的“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一直是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一座精神丰碑。
然而,时隔72年,网民张广红贬损、抹黑这个英雄群体的一条微博,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一条微博,将英雄推上风口浪尖
2013年8月27日零时许,网民张广红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一篇微博,内容为:“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刑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而后,张广红又将该微博内容粘贴至其腾讯微博。至2013年8月29日止,该微博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多条,不少人民群众对这一贬损、抹黑英雄的言行表示出了极大愤慨。
接到群众举报后,8月29日22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将张广红抓获,并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越秀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并查阅了新浪认证微博“老师袁腾飞V”,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张广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此事迅速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玷污英雄,伤害了群众感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广红所发的微博是谣言,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扰乱了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赔偿。
越秀区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事件过程,同时回应称:张广红在网上散布谣言,引起了很多民众的反感并举报。“狼牙山五壮士”,一直是中华民族抗击侵略者的典范,是爱国教育的典型,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张广红对抗日英雄随意诋毁,显然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
张广红辩解,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非其原创,即使内容失实也不是原告虚构。但经被告越秀区公安分局调查新浪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越秀区公安分局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认定:原告张广红利用微博虚构事实,其违法行为引起众多网民转发、评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故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原告张广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发还电脑及赔偿的理由不充分。
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
扞卫英雄,莫寒了群众的心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法院宣判后,张广红不服判决,声称:判决书并无说理分析如何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的危害后果是什么。
时隔不久,张广红以“①一审罔顾本案事实,草率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依法应当予以纠正;②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声称:一审中虽提到小学课本收录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但并没有提供相关历史文献证实,“狼牙山五壮士”是众所周知的故事,但众所周知的故事不一定就是事实,越秀公安分局应该在查证有无历史依据后才能作出处罚。代理人还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称张广红并非微博内容的原创者,也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被上诉人越秀区公安分局辩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利用网络发布了虚构的“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严重歪曲,对其作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广红负担。
这一终审判决郑重告诉那些别有用心的历史虚无主义分子:随意造谣、诋毁革命烈士而不受法律惩处的“好日子”到头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中华大地上,任何污辱先烈、抹黑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再不要对此抱侥幸心理!
(作者:曾拥军 蔡永昆)[page]
回顾丨写给勇敢扞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同志们的信
梅新育、郭松民、赵明律师、王立华大校:
你们好,辛苦了!
正当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日子,对于70年前中华民族经历的那场灾难,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会牢记苦难历史,不忘国耻。
然而,在70年后的今天,以日寇后代安倍为首的日本右翼势力,企图否认那段罪恶历史,为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招魂,对这些人不必大惊小怪,这是由他们的本性决定的,他们的骨子里充满了军国主义的基因。
但可悲的是,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些国人竟替日本鬼子说话,与安倍唱一个调子。这类人,充当了新时期的汉奸走狗,如《炎黄春秋》杂志的原主编黄钟和洪振快之流。
安倍否认日本罪恶的侵华历史,有人就配合说:“狼牙山五壮士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跑。”这完全是丧尽天良的蓄意捏造!洪振快竟然还发微博、写文章表示支持。
请问,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是欺压百姓的土匪?如此信口雌黄、造谣污蔑八路军英雄是何居心?任何一个知廉耻、不忘本的中国人,都不会说出这种数典忘祖的混话!
我父亲刘福山原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他于1935年参加红军,在陕北红三团,是刘志丹、习仲勋领导的部队。红军改编后,红三团编入独立团一营,他在115师独立团三连。平型关大捷后,独立团奉总部指示,扩编为独立师,不久改为一分区,杨成武任司令员,邓华任政委,由聂荣臻率领挺进敌后开辟抗日根据地。我父亲于1939年调到七连任连长,该连也是狼牙山五壮士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宋学义、葛振林所在连,他们是地地道道的八路军。
狼牙山是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一分区的大本营,抗战中先后有86位开国将领曾在狼牙山地区指挥参加过战斗,日本鬼子把一分区称为最难对付的“军事区”,曾集中兵力围剿。
八年抗战中,一分区在狼牙山地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战斗210多次,包括在易县大龙华消灭日军桑木师团小林联队300多人,在黄土岭战斗击毙侵华日军阿部规秀中将,在东团堡消灭日军最顽固的士官教导大队,在狼牙山阻击战中掩护三四万人安全转移,涌现出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一批英模人物。
这些着名的战斗载入我军光荣史册,英雄壮举更是人人皆知。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早就写入小学课本,成为我党我军和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和精神遗产,我们应教育后人永远传承和发扬。
八年抗战中,我父亲刘福山始终未离开狼牙山,他是狼牙山地区210多次战斗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战斗负伤后又留在了狼牙山下。狼牙山战斗,就是这支红军部队——一团二营七连打的。这支英雄部队,前身是毛主席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时成为红一团,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和辉煌战绩的老部队。杰出领袖缔造出伟大军队,伟大军队涌现出无数英勇无畏的战士,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和自豪。
黄钟、洪振快污蔑抗日英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歪曲历史、编造谣言。黄钟、洪振快之流根本就没有资格妄议我党我军的光辉历史。他们污蔑奋勇作战、英勇牺牲的八路军烈士是“土八路”,把他们丑化为一群欺压百姓、无恶不作的土匪,怀着极端仇视的心态看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
二是污蔑栽赃、别有用心。他们通过污蔑、栽赃来丑化革命英雄,用心十分险恶,就是要达到否定党和军队历史功绩和地位,继而否定我党执政合法性的目的。
这些人还在狼牙山五壮士跳崖的细节上大做文章,说狼牙山五壮士不是跳下去的,而是“出遛”下去的。用“出遛”一词来矮化英雄英勇就义的壮举,丑化英雄宁死不屈的高大形象。
我父亲生前曾反复说过:“七连掩护任务完成后,连队很多伤员转移行动非常缓慢。这样就无法摆脱敌人。他和指导员商量‘必须留一个班掩护,把敌人引向另一条路’。”为了迷惑敌人,他们把连队唯一的一挺机枪配给了六班,使敌人误以为六班是八路军主力,六班则利用地形打打停停吸引鬼子。
当六班转移到另一条路即将下山时,前面又有鬼子上山,六班前有堵截后有追兵,陷入绝境。班长马宝玉意识到已无法脱身,转身对机枪手申常贵说:“我们来吸引鬼子,你赶快转移,你要把机枪完整地交给连队。”
机枪手走后,马宝玉把手一挥:“跟我来”,毅然率其余4人向“莲花瓣”走去……这股鬼子是训练有素的山地部队。六班子弹打光了,唯一的一颗手榴弹也投向了敌人,最后用石头砸。敌人一看八路军没有弹药了,就冲上来想抓活的……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宁死不屈,纵身跳下悬崖,宋学义、葛振林也跟着跳了下去,但因为与前面3人不在同一位置,这两人才幸免于难。
还有“拔萝卜”说。1958年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时,陈亚夫、彭朋、刘福山、葛振林等当年亲历战斗者都在场。葛振林提出“这个镜头不对,我们没有拔萝卜”。讨论时,导演史文帜说:“这是艺术需要,来体现八路军严守纪律……”我当时也在场。
真实的情况是,1941年反扫荡进入最艰难时刻,由于敌人封锁根据地,老百姓的生活极为困难。军区聂总指示“军队从司令员到战士每天吃两顿饭、节约一顿口粮,解救群众”,一分区司令员杨成武指示“把能吃的野菜、树叶让给群众,部队到远处深山去挖”。
黄钟、洪振快之流,这种血浓于水的军民关系是你们无论如何都体会不到的。你们就是一群蓄意制造社会思想混乱的无耻之徒,利用网络、报纸杂志毒化社会思想、误导普通群众,背后的目的是全盘否定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中取得的伟大历史成就。
同这些败类的斗争,超越了维护个人名誉权的斗争,党和政府不能不问,也不能不管!我们的父辈和先烈,为新中国的建立甘洒热血、勇于牺牲,时至今日却被这些败类如此诋毁与污蔑,且很长时间以来无人问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缺失与道德伤痕!
据说,个别政府部门甚至还认真论证这些败类的意见,删除了小学课本中原有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内容,真是奇耻大辱!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之人已将我们的民族英雄一个个糟蹋得不成样子了,梅新育、郭松民这些正义人士站出来直面驳斥,却还要受到社会主义法庭的公开审判,令人欲哭无泪!难道非得要那些污蔑英烈的败类如毒菌一样泛滥,最后危及共和国的“肌体”和“生命”后才会痛定思痛?!
这场诉讼,我认为有几点值得关注:
司法的悲哀。对于黄钟和洪振快的恶人先告状,我有很多感慨!司法是什么?是维护国家、人民的合法权利。核心要义是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那么请问,对此类污蔑英雄的言行置之不理,却对自觉站出来维护英雄名誉的正义人士提出审判是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体现吗?难道这些败类歪曲历史、诋毁英雄、否定党和国家的执政地位,用一句司法解释“没人告他们”,就可以心安理得,就能够代表和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吗?我们这些人的父辈已牺牲或离世,我们也到了古稀之年,起诉打官司已力不从心,经济实力也难以承担,难道就没人管了吗?难道我们的父辈跟着共产党打江山、为人民流血牺牲反倒错了吗?这些败类公然诋毁英雄,向主持社会公道的正义人士挑战,其实是向新中国光辉的革命历史挑战,更重要的是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挑战,如果任由他们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国家责任。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污蔑革命英烈的这类人“爱恨分明”:爱的是帝国主义,是汉奸卖国行径;仇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国家强大、人民幸福、社会稳定。他们的言行举止早已与我们的社会制度格格不入,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危和稳定。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有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一切否定党和国家辉煌革命历史,诋毁领袖和英雄,歪曲事实散布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个人及其言行进行坚决打击和抵制,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维护好为打下这片红色江山而牺牲的无数革命先烈的名誉,净化我们的舆论空气,并为年轻一辈树立价值观念的“界碑”和社会道德的榜样。
最后,向你们致敬!
刘宏泉于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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